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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正式施行!山西出台最严“特别规定”!坚决遏制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2020年11月24日 15:56:10

11月24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山西煤监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谢万星,发布并解读《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延峰: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截至11月23日,全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23,同比减少0.016、下降41.03%。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尤其是进入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晋城阳泰集团晶鑫煤业武甲分公司“10·10”溜矸眼坠人、潞安集团阜生煤业“10·20”瓦斯爆炸和朔州茂华万通源煤业“11·11”透水三起较大事故,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煤矿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近期我省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研究部署,提出工作要求。10月23日,楼阳生书记在省委常委会上强调,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深刻汲取教训,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再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改革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要压紧压实法人代表法人单位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作业规程、标准、指南,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深入推进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努力实现本质安全。10月31日,林武省长在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上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大于天,必须严字当头、坚定扛责。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胡玉亭直接指导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等部门,起草了《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值朔州茂华万通源煤业“11·11”透水事故抢险救援期间,起草组相关人员在工作间歇,对文稿逐条逐项研究、逐字逐句修改。《特别规定》修改完善后,经11月20日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将于12月1日施行。可以说,《特别规定》的出台,是我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扭转被动局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大意义。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及有关内容,今天我们邀请到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山西煤监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谢万星,发布并解读《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介绍相关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省应急厅,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特别规定》有关情况向各位记者朋友作简要介绍。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共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25人,同比减少7起、22人,分别下降36.84%、46.81%,截至10月底,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023,同比减少0.016、下降41.03%。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特别是进入10月份以来,连续发生了3起较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压力陡然增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楼阳生书记、林武省长多次召开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胡玉亭作出批示,要制定最严厉的硬举措,严防事故发生。《特别规定》起草以来,胡玉亭常务副省长亲自指导,省应急厅会同有关厅局充分讨论修改,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23日正式印发。《特别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省坚决遏制各类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特别规定》共十八条,从矿井设计、生产布局、灾害治理、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严厉措施,对煤矿严重违规、冒险作业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置。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从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出发,结合我省近年来煤矿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明确了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以及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等停产整顿情形。特别是深刻汲取朔州万通源煤业透水事故教训,明确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第二,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明确煤矿存在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对外承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尤其是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边缘找煤,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在停产整顿同时要比照事故调查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严防事故发生。

  第三,创新煤矿安全管理模式。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紧紧盯住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通过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真正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抓住煤矿企业关键人,针对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明确要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通过严格责任追究,倒逼煤矿企业关键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牢牢把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第五,推动实现本质安全。紧紧围绕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的目标任务,明确提出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以及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等硬措性,以最严厉的举措力求治本,有力推动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特别规定》已经印发,关键在于落实和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王延峰副秘书长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全力抓好《特别规定》落实工作。我们也衷心希望广大新闻媒体能够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特别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延峰:

  谢谢邓维元同志的介绍。

  下面开始回答记者的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各位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单位的名称。

中新社记者:

  规定中第一条就提到了“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请问,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这一规定?

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

  首先,我代表省能源局对各位记者朋友长期以来给予煤炭行业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您的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应该说特别规定的第一条,切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目前,不按照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客观上还存在抢工期、赶进度、违反施工顺序等违规现象,极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从项目管理全过程防范事故的发生,通过初步设计管源头、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管秩序、通过作业规程管现场,从而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煤矿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谢谢!

山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

  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围绕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山西煤监局做了哪些工作?

山西煤监局新闻发言人 副局长 谢万星: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事故总量居全国前列,特别是进入四季度以来,相继发生3起较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分析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顶板和运输事故多发,二是生产矿井事故多发,三是资源整合矿井事故多发,四是涉险事故多发,五是较大事故集中多发。究其原因,核心是办矿主体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煤矿企业安全法治意识淡薄。部分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屡禁不止、重大安全隐患禁而不绝。二是安全基础依然薄弱。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素质整体不高,安全意识不强,特别是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人员安全能力与岗位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安全风险辨识不清。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系统性安全风险防控不力,重大灾害治理滞后。四是安全保障能力不强。部分国有重点老矿井系统复杂,发生事故的风险较高;五是安全工作作风漂浮。一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执行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依然存在。

  今年以来,山西煤监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强化国家监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科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六个执法”体系,激发执法内生动力,提升监察执法效能。

  一是严格监察执法。按照省政府、国家煤监局安排部署,突出重点,分类监察。1-10月份,全系统共监察矿井2007矿次,查出各类隐患18562条,其中重大隐患259条,行政处罚1021矿次,责令停产整顿252矿次。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我们联合省应急厅组织开展了“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对15个方面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进行集中整治,会同晋中市人民政府开展了集中执法。

  三是对重点地区“开小灶”。在国家煤矿安监局对晋中、朔州两市“开小灶”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力量对2019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4个重点县和4家办矿主体进行了监察执法“开小灶”。

  四是开展“零点行动”。对不放心矿井进行突查、夜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五是推动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大力推动“三大系统”联网、加快构建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着力提升煤矿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经济日报·中国县域经济报记者:

  《特别规定》中提到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据我们了解,这是我省新出台的一项制度,您能给我们作进一步解读吗?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邓维元:

  首先,感谢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是我省的一项创新之举。这一制度的出台,对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煤矿事故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此项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安全首要责任,通过责任倒逼,真正把控住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严防事故发生。

  第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组成。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明确强调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专业性,必须由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第二,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职责。刚才我提到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在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法定职责上互不替代。

  第三,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工作内容。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四)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谢谢。

山西经济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特别规定》中专门提到了“对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组织生产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您能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解读吗?

省能源局副局长苗还利:

  首先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非常重要。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是国家能源局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本依据。

  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能力、灾害情况、工作面个数等。目前,我省部分煤矿依然存在不按照登记公告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不按照登记公告的灾害等级落实灾害治理措施等情况,从而引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比如,2019年,晋中平遥峰岩煤焦集团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的“11·1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就是不按照登记公告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而违规增加一个炮采工作面,从而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了15人死亡9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

  一般在同等开采技术条件下,回采工作面个数与煤矿生产能力密切相关,工作面个数越多,煤矿的生产能力就越大。超过登记公告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就会导致“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发生,从而形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我们出台这一条规定,就是要求煤矿按照登记公告的回采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实行集约化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人数,从源头上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管理,加强动态检查,发现煤矿超过登记公告回采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谢谢!

黄河新闻网记者:

  围绕贯彻省政府《特别规定》,山西煤监局将采取哪些措施?

山西煤监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 谢万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省政府《特别规定》为契机,强化监察执法,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紧盯风险大,灾害重,基础差的煤矿加大执法频次,通过适时开展集中执法、联合执法、异地执法、明察暗访,实施精准执法,对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打出停产整顿、暂扣证照、降低等级、联合惩戒等“组合拳”,以铁的手腕推动《特别规定》落地见实。

  二是开展安全排查。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办矿主体和正常生产建设矿井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水、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大排查,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是强化超前防范。在年底全省煤矿矿端系统全部联网基础上,督促煤矿企业全面精准开展煤矿安全风险超前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有效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着力构建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突出关键少数,严格责任倒查,按照省政府规定,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力度,凡违规开采各类煤柱,在采空区、积水区、火区边缘找煤的,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的,一律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从严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特别规定》要求对较大事故实行提级调查。

  五是形成长效机制。将落实《特别规定》作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实现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省政府新闻发言人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延峰:

  各位记者朋友们,《特别规定》12月1日将正式施行,这段时期是留给煤矿的整改期。同时,省、市、县三级也将对《特别规定》进行大力度宣贯,入企入矿,做到全省煤矿全覆盖、无遗漏。明年1月份,我省将全面开展逐矿“体检”,推动《特别规定》落实落地。

  在这里,我也请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们积极发挥媒体优势,根据各媒体的特点,认真做好文件发布及解读的宣传报道工作,为《特别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也非常感谢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3位负责同志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来源:山西发布

编辑:王一凡